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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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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
 
作者:游闽键 徐宇光 来源: 日期:2005-5-7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实践中,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侵害,需要满足被控侵权产品外观和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要求。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外观是否与受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很多情况下不同的审查员、代理人、当事人和法官对同一组被比和对比外观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都会有不同观点,也常发生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法院意见相左的情况。在判断者主观因素起到很大作用的情况下,在判断过程中正确运用基本规则是判断结论是否具有说服力的重要依据。  

相同外观设计,是指被控侵权产品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上使用的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视觉上无差别的外观设计。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完全相同则肯定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一般情况下较少发生被比产品和对比产品完全一样的情况。更多的时候侵权产品构成对被授权外观设计的近似。  

近似外观设计,是指被控侵权产品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似产品上使用的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对近似外观设计的判断是一个难点。根据《审查指南》和实践,一般判断程序遵循从整体对比到要部对比的顺序。  

首先是整体对比或者称综合判断。综合判断是指由被比外观设计的全部来确定是否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如果两者在整体上构成相近似,一般消费者常常会发生混淆。而这也正是侵权者所希望看到的。但是在做综合判断时必须注意有两种可能需要排除。首先是在整体设计中必须排除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发明点的在先公知设计。其次是应当能将具有功能性的设计部分报排除在比较之外。虽然外观设计和艺术作品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具有功能性,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却不是产品的功能性而是其美学成分。当然,对比产品和被比产品还必须属于同种产品才可能判定侵权,这是专利法第31条和第56条规定的条件。  

即使被比外观设计从整体来看并不相似,仍然需要对要部是否近似进行判断。要部就是某些产品存在着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按照审查指南,要部的确定与吸引一般消费者注意的因素密切相关。在确定要部时,可以结合产品的使用状态、在先的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美感等加以确定。     一般来说,使用时使用者观察不到的部分以及不易观察到的部分,例如桌子和椅子的底面、壁挂式固定信箱的背面、车牌的背面、电视机等视听家用电器的背面和底面、手表的背面、地毯的底面、瓶和罐的底面、吸顶式卫生间通风器的进气面板以外的部分等,不会受到一般消费者的关注,不能作为判断的要部。  

同样,在做要部对比时也需要将属于在先公知设计和功能性的要部加以去除,然后才能对比。例如,由匙扣、匙牌和匙圈组成的钥匙产品在匙圈的形状是常规的圆形的情况下(即在此种设计构成公知设计而不构成发明点的情况下),可将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匙扣以及匙牌作为钥匙的要部;在型材的横断面周边构成常规的矩形的情况下,其横断面是容易引起购买和使用(安装)该产品的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该部位是该产品的要部。如果整体对比部不相似,但是要部对比相似,则可以认定构成侵权。而如果被比外观设计的要部的外观与受保护设计相应部位的外观不相近似,则两者即使整体相似也不发生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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