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法律 >> 计算机软件法律 >> 文章正文
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试行)2003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试行)

北京软件行业协会
2003年2月18日

  为了更好的贯彻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特制定《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凡在北京市登记的软件产品均应符合本规范。

  1、软件产品名称必须由下列三要素构成:品牌、产品用途与功能、产品版本号。
  软件产品名称构成如下:
    品牌 + 产品用途与功能+“软件” + 产品版本号
    具体表示为:X…… X……软件 VXX.XX
  定制软件产品名称构成如下:
    品牌 +客户单位名称+产品用途与功能+“软件” + 产品版本号

  2、品牌
  品牌中必须包含软件产品企业标识,同时可含有产品标识,并可应用外文字母或拼音字母,在品牌中不可单独出现“中国”、“中华”、地方名等字样及其它专有名称。

  3、产品用途与功能
  在本段中应以简明的方式表明该软件的适用行业、用途与功能,不能笼统模糊,不准用全字母表示,如出现缩写必须用括号括上。产品型号可放在产品用途和功能前面不需加括号。国际公认的名词如LINUX、WINDOWS等可在该段中出现,不需用括号。

  4、产品版本号
  软件产品的名称中必须表明VXX.XX字样的版本号,其中X必须为具体数字。

  5、软件产品外销时,软件产品名称可应用全外文。

  6、对于过去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软件产品名称在软件产品登记时备案。

  7、本规范自2003年2月开始试行。

  8、本规范由北京软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并最终修改完善。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