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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1\27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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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1\27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
 
 

添加时间:[ 2006-10-15 15:24:19 ] 浏览次数:[ 186 ]
 



 

([86]工商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确定了个人合伙的法律地位。但目前个人合伙都存在于各种不同的经济形式之中,其中很大一部分存在于“合作经营组织”之中。据调查,在全国现有的26万多户(从业人员约330万人)“合作经营组织”中,实际上属个人合伙组织的约占80-90%,另有一部分属个体工商户,还有个别单位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此,有必要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对现有“合作经营组织”进行分析,予以区别对待,重新进行登记。
  经征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同意,现就“合作经营组织”重新登记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登记应掌握的标准
  (一)两人以上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属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应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为个人合伙。
  (二)共同出资,财产公有,提留公共积累,股金从公共积累中逐年偿还,偿还后不再提取股金分红;实行按劳分配、民主管理,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个人或家庭经营,生产资料为个人或家庭所有,请帮手带学待不超过七人的,为个体工商户;请帮学带学徒超过国家规定的,暂定为个体工商户。

 

 二、核发营业执照
 按照上述标准,对每个“合作经营组织”进行审查。符合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条件的,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确实符合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件的,发给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对新申请的个人合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按个体工商户管理。

 

 三、时间安排
  对现有“合作经营组织”的重新登记发照工作,要求从《民法通则》正式施行之日(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开始,用一年时间搞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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