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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10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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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10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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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5]004号)

各主办券商: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有效指导主办券商做好对拟与退市公司进行股份置换公司的尽职调查,促使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真实披露信息,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在充分征求各主办券商意见的基础上,我会编制了《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主办券商做好对拟与退市公司进行股份置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拟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真实性的过程。
  第三条 主办券商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主办券商还应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中涉及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主办券商认为必要时,可附加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主办券商应针对每一公司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小组由主办券商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三人。
  项目小组成员均需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其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律师资格的人士和行业分析师至少各一名。
  上述行业分析师应具有公司所属行业相关专业知识,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持续关注该行业,并在最近六个月内发表过行业研究报告。
  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不得成为项目小组成员。
  第六条 主办券商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
  负责人需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具有主持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或者参与推荐公司挂牌项目任意两个以上的经历。
  第七条 项目小组成员不得同时参与两个以上项目。
  第八条 项目小组成员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主办券商、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尽职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交谈;
  (二)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三)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
  (四)实地察看或监盘重要实物资产(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和存货等);
  (五)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点问题;
  (六)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
  (七)听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技术顾问以及有关员工的意见;
  (八)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密切合作,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九)向包括公司客户、供应商、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同行业公司等在内的第三方就有关问题进行广泛查询(如面谈、发函询证等);
  (十)取得公司管理层出具的、表明其提交的申请挂牌文件内容属实且无重大遗漏的声明书等。
  第十条 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项目小组应对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合理质疑,比照本指引所列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判断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充分。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人士的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对于认为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够充分的、或对专业人士意见有疑义的,项目小组应进行调查。
  项目小组应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点进行重点调查。
  第十一条 尽职调查时,项目小组成员应对尽职调查内容逐项分工,并在分工清单上签字,明确职责。项目小组负责人对尽职调查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资料,除注明资料来源外,调查人员还应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形成相应的调查记录和必要的签字。
  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工作底稿的纸制与电子文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章 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 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公司所属行业是否属于国家政策限制发展的范围。
  根据公司的主营业务,确定公司所属行业,并查阅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目录。
  如公司所属行业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应查阅公司从相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特许经营证书等文件。
  第十五条 调查公司主营业务。
  通过询问管理层、查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听取注册会计师意见等方法,了解公司为发展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而投入的资金、人员及设备等情况。
  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经营性业务收入的比例,评价公司主营业务在经营性业务中的地位。
  通过询问管理层、查阅公司待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等方法,分析公司是否有变更主营业务的可能性。
  第十六条 调查公司主要产品行业地位,分析主要产品的市场前景。
  搜集同行业企业数量、进入壁垒和产品差异性等资料,分析公司所属行业的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周期等因素,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所处市场环境。
  搜集公司主要产品市场的地域分布和市场占有率资料,结合行业排名、竞争对手等情况,对公司主要产品的行业地位进行分析。
  比较公司历年的销售、利润、资产规模等数据,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年增长率等指标,分析公司业务增长速度,结合市场营销计划,对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前景进行分析。
  第十七条 调查公司主要产品的技术优势及研发能力。
  分析公司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考察其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同行业技术发展水平及技术进步情况。考察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可替代性及核心技术的保护,评价公司技术优势。
  分析公司的研发机构、研发人员、历年研发费用投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主要产品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状况、自主技术占核心技术的比重,对公司的研发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调查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
  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未来二年的业务发展目标、发展计划及实施该计划的主要经营理念或模式,调查公司业务发展目标是否与现有主营业务一致,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评价业务发展目标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第十九条 调查公司未来发展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与公司管理层及采购部门和销售部门负责人交谈、查阅账簿、发函询证等,调查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计算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及合计分别占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计算从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及合计分别占本期采购总额的比例,评估公司对客户和供应商的依赖程度及存在的经营风险。
  分析公司主要产品的原材料价格变化趋势、可替代性、供应渠道等,评估公司原材料取得是否存在限制性因素。
  分析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渠道、地域分布、可替代性及季节性特征等,评估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稳定性。
  分析公司现有资金结构和融资渠道,了解公司未来资金需求及融资计划,评估融资能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第二节 公司财务状况调查

  一、内部控制调查
  第二十条 通过考察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基本要素,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充分、合理并有效。
  采用以下方法调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一)通过与公司管理层及员工交谈,查阅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查阅公司规章制度、人事制度等方法,评价公司是否有积极的控制环境。包括考察董事会是否负责批准并定期审查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确定经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考察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战略和政策,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间的责任、授权和报告关系是否明确;考察管理层是否促使公司员工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其中发挥作用等;通过测试公司会计信息系统,评估其有效性。
  (二)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风险评估报告等,考察管理层为识别和评估对公司实现整体目标有负面影响的风险因素所建立的制度或采取的措施,评价公司风险识别与评估体系的有效性。
  (三)查阅业务流程相关文件,并与公司管理层及主要业务流程(如采购、销售、现金等业务流程)所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交谈,了解业务循环流程和其中的控制措施,包括授权与审批(即业务活动、对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和处理等应经过适当的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预防等措施。项目小组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控制活动样本,采取验证、观察、询问、重新操作等测试方法,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实施。
  (四)与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交谈,查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评价信息沟通与反馈是否有效,包括公司是否建立了能够涵盖公司的全部重要活动,并对内部和外部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的有效信息系统,以及公司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渠道,确保员工能通过其充分理解和坚持公司政策和程序,并保证相关信息能够传达到应被传达到的人员。
  (五)与公司管理层及内部审计部门交谈,了解公司对内部控制活动与措施的监督和评价制度。项目小组可采用询问、验证、查阅内部审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等方法,考察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价制度的有效性。
  在上述调查基础上,评价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对合理保证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是否充分,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和经营风险。
  二、财务风险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调查公司管理层经营目标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等方法,考察管理层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关注影响公司经营的重要决策。
  了解公司长短期经营目标、拟采取的措施及其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查阅、比较公司最近年度预算、实际经营结果和本年度预算,向管理层询问差异原因,关注其风险因素。
  第二十二条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分析公司主要财务指标,调查相关财务风险。
  (一)计算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经审计的扣除注册会计师不予确认部分后的股东权益。
  (二)计算公司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等指标,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长短期偿债能力及营运能力。各项财务指标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相比有较大偏离的,或各项财务指标及相关会计项目有较大变动的,应要求管理层作出说明。
  (1)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末净资产×100%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5)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6)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期初应收账款净值+期末应收账款净值)÷2]
  (7)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净值+期末存货净值)÷2]
  (三)分析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评价公司是否会发生资金支付困难。
  (四)取得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资料,结合公司行业特点和业务收入状况,评价应收账款余额及其变动是否合理。向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客户发函询证,确认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取得公司其他应收款明细资料,分析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原因、合理性、真实性、收回可能性及潜在的风险。
  分析比较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龄,评价账龄是否合理,了解账龄较长应收款项的形成原因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查核公司是否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
  (五)取得公司存货明细资料,结合生产循环特点,关注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比例是否合理。
  通过抽取样本、实地监盘等方法判断存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过抽取样本、穿行测试等方法判断存货计价的准确性。
  分析比较公司存货账龄,评价账龄是否合理,了解是否有账龄较长的存货,查核公司是否按规定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二十三条 调查公司的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认定。
  通过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股权结构图和组织结构图、查阅公司重要会议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方法,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通过调查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对关联关系(包括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能仅基于与关联方的法律形式进行判断。
  关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在关联方单位任职、领取薪酬,或由关联方单位直接或间接委派等情况。
  通过与公司管理层、财务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交谈、查阅账簿和相关合同、发函询证、征询律师及注册会计师意见等方法,调查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决策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3)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如有,应要求公司管理层说明原因;(4)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5)对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公司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是否较高,关注关联方交易的真实性和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6)关联方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7)关联方交易有无大额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关注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8)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况,例如,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应当考虑是否为虚构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方交易、或该交易背后还有其他安排;(9)关联方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和持续性。
  第二十四条 调查公司收入、成本、费用的配比性。
  通过分析公司收入、成本、费用的变动趋势、比例关系等,参照同行业其他公司的情况,评价公司收入与成本、费用,成本、费用与相关资产摊销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配比或勾稽关系是否合理,如明显缺乏合理的配比或勾稽关系,应要求公司管理层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调查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
  对非经常性损益占利润总额比例较高的,应通过查阅账簿、凭证、合同,发函询证等方法,调查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
  查阅公司资产置换、资产转让等交易事项的法律文件、审批记录、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关注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或转让价格以及会计确认时间等方面,评价此类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及相关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核查公司享有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批准文件的合规性和有效期,评价此类事项的政策性风险、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及相关非经常性收益的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分析公司获取经常性收益的能力,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
  第二十六条 调查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查阅审计报告,核实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
  如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应要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作出说明,并关注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三、会计政策稳健性调查
  第二十七条 调查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政策的稳健性。
  通过查阅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询问会计人员等方法,了解公司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据是否充分,比例是否合理。
  采用重新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考察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是否与资产质量状况相符。
  关注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冲销和转回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计提方法和比例是否随意变更,金额是否异常,分析是否存在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调查公司投资会计政策的稳健性。
  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负责人交谈,了解公司投资的评估和决策程序、管理层对投资风险及其控制的态度,重点关注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
  采用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查阅投资合同,查阅账簿、股权或债权投资凭证,发函询证等方法,调查公司长短期投资的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方法和期限、长期债权投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方法等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关注公司对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子公司的投资核算方法是否恰当。参照本指引的调查内容和方法,调查影响子公司财务状况的重要方面,判断其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 调查公司固定资产和折旧会计政策的稳健性。
  查阅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询问会计人员,了解公司固定资产的计价政策、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和残值率的估计,评价相关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其合理性。通过查阅账簿、实地监盘等,考察公司固定资产的构成及状况。
  根据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分析性复核。分析累计折旧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重,如比重较大,判断固定资产是否面临淘汰、更新、大修、技术升级等情况,并评价其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
  关注公司购建、处置固定资产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手续是否齐全。
  第三十条 调查公司无形资产会计政策的稳健性。
  查阅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询问会计人员,了解公司无形资产的计价政策、摊销方法、摊销年限,评价相关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其合理性。
  通过查阅投资合同、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权属证明等方法,对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评价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关注投资方取得无形资产的方式是否合法;对公司购买的无形资产,关注出售方及其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无形资产定价是否合理;对公司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关注其入账时间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入账价值包含研究开发费用的不合理情况。
  关注处置无形资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手续是否齐全。当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带来未来经济效益时,关注公司是否已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三十一条 调查公司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稳健性。
  通过查阅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定单、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凭证(如提货单、发运单、装船单等)、收款凭证、发票、销售退回凭证、增值税、关税等完税凭证等,调查公司的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关注公司是否有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或虚计收入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调查公司广告费、研发费、利息费等费用项目会计政策的稳健性。
  查阅重要广告合同、付款凭证等,分析广告费的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证据表明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对应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今后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合同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否则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计入当期损益。
  查阅账簿、凭证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将研发费用资本化的不合理情况。
  通过查阅资本支出凭证、利息支出凭证、开工证明等资料,现场查看固定资产购建情况,分析复核利息费用的计算等方法,调查公司利息费用资本化的情况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费用,通过查阅借款合同、资金使用合同、利息支出凭证,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调查公司利息费用是否真实、完整,关注逾期借款利息、支付给关联方的资金使用费等,评价公司是否存在财务费用负担较重的风险以及有关利息费用支付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允性。
  第三十三条 调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政策的稳健性。
  查阅公司及其子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结合公司投资会计政策稳健性的调查情况,了解公司与其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调查公司合并范围的确定是否合理、公司与其子公司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是否一致及不一致时的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尽职调查所涵盖期间内合并范围的变动情况、公司与其子公司间交易频率、性质及规模等情况,评价合并抵销的内容和结果是否准确。
  四、或有风险调查
  第三十四条 调查公司确定、评价与控制或有事项方面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程序。
  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相关制度规定,了解公司确定、评价与控制或有事项方面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程序,获取公司有关或有事项的书面声明。
  第三十五条 调查公司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风险。
  查阅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事项有关的重大合同,查看银行贷款卡相关信息,统计公司对外担保的金额及其占净资产的比例。
  如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查询;以船舶、车辆等抵押的,应向运输工具登记部门查询;以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以商标、专利权、著作权等财产权利出质的,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查询。
  了解被担保方的偿债能力及反担保措施,评价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及金额,分析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调查公司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风险。
  根据第五十三条的调查方法,调查公司未决诉讼、仲裁情况及产生的原因,就未决诉讼、仲裁的可能结果及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咨询公司的法律顾问或律师,评估该类或有事项涉及的金额,并分析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调查公司其他方面的或有风险。
  查阅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关注有关税务纠纷、产品质量保证及承诺等事项。
  通过向公司开户银行发函询证,确认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应收账款抵押借款等情况。
  查阅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等纳税资料,核查其是否已经税务部门审核通过,并查阅税务部门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报告等,确定税务纠纷金额。必要时,应向有关税务部门查询。
  询问有关销售人员,了解产品质量保证的有关情况,并获取公司对产品质量保证方面的记录。计算产品售后服务费用(如维修费)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析其变动趋势,评估公司未来发生该项费用的可能性。
  向相关人员询问公司对未来事项和合同的有关承诺,并查阅相关书面材料,包括合同和往来通信档案等,确定是否存在不可撤销的承诺事项,分析其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节 公司治理结构调查

  第三十八条 调查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和日常执行情况。
  通过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查阅公司章程,了解股东大会、董事会(含独立董事)、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和职责,关注公司章程是否合法、合规,三会议事规程、三会和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决议等是否完整齐备、符合规定,考察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与决策程序、管理人员权力分配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管理人员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
  第三十九条 调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
  查阅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询问公司财务人员,到工商管理部门调阅注册登记资料,调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情况。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应查阅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第四十条 调查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均与公司控股股东相互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以及拥有独立的产供销体系。
  查阅公司组织结构文件、销售分公司等的营业执照,结合公司的生产、采购和销售记录实地考察公司的产、供、销系统,分析公司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供应、销售部门和渠道,通过计算公司的关联采购额和关联销售额分别占公司同期采购总额和销售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判断公司业务独立性。
  查阅相关会议记录、资产产权转移合同、资产交接手续和购货合同及发票,确定公司固定资产权属情况;通过查阅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了解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权属情况;关注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及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的情况,判断其资产独立性。
  查阅股东单位员工名册及劳务合同、公司工资明细表、公司福利费缴纳凭证、与管理层及员工交谈等方法,调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公司与股东单位中双重任职,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完全独立管理,了解上述人员是否在公司领取薪酬,判断其人员独立性。
  通过与管理层和相关业务人员交谈,查阅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到相关单位进行核实等方法,调查公司是否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是否独立地进行财务决策、独立在银行开户、独立纳税等,判断其财务独立性。
  实地调查、查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关于设立相关机构的记录、查阅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了解公司的机构是否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是否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是否完全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等,判断其机构独立性。
  第四十一条 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是否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通过询问公司控股股东、查阅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实地走访生产或销售部门等方式,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的业务范围,同时参考前述单位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有关主营业务收入的数据及相关说明,从业务的性质、客户对象、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第四十二条 调查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与公司管理层交谈,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查阅公司重要会议记录、决议和重要合同,重点关注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是否符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责分工,对该事项的表决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程序,执行是否符合公司的规范性要求。

  第四节 公司合法合规事项调查

  第四十三条 调查公司设立情况。
  查阅公司的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到工商管理部门核查公司的设立程序、合并及分立情况、工商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事项,对公司设立、存续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第四十四条 调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
  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已生效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能证明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性文件,判断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查阅公司档案,向公司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查询,了解公司是否有违法违规记录。
  依据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调查,判断公司财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
  第四十五条 调查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股本总额和股东结构是否发生变化。
  查阅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时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股东股权凭证,核对公司股东名册、工商变更登记,对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判断,核查公司股本总额和股东结构是否发生变动。
  第四十六条 调查公司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及其他使公司在资产规模、营业记录方面发生重大改变的资产重组。
  查阅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有关资产重组合同及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咨询公司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判断公司是否存在上述事项。
  第四十七条 调查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转让限制。
  与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交谈,取得其股份是否存在质押等转让限制情形、以及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书面声明。查阅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核实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转让限制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调查公司主要财产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其他争议。
  查阅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核实。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意见,必要时进行实物资产监盘,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特许经营权等的权利期限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第四十九条 调查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通过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交谈,查阅相关合同、公司董事会决议,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发函询证等,调查公司债权债务状况,重点关注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
  第五十条 调查公司对外担保的合法性。
  询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审查公司的担保合同、其他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及其他相关合同,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董事、经理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调查公司的纳税情况。
  询问公司税务负责人,查阅公司税务登记证,关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查阅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报告等资料,向税务机关查询,关注公司是否受过税务部门的处罚;如有大额欠缴税款情况,应关注其形成原因及纳税资料是否完备;如有延期纳税的行为,应查阅有关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件,关注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或罚款。
  查阅公司有关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依据性文件,判断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五十二条 调查公司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向环境保护部门、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解,重点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否受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公司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是否受过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 调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询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公司的重大合同、董事会会议记录,取得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对业已存在的或有事项的确认证据,分析公司的法律费用,判断公司是否存在上述事项并揭示其法律风险。
  第五十四条 调查董事长、总经理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涉诉情况。
  与董事长、总经理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交谈,取得其书面陈述,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的意见,调查其是否存在违反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法规的情形及诉讼情况,分析对公司所产生的影响并揭示法律风险。

  第四章 尽职调查报告

  第五十五条 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对其负责。
  第五十六条 若公司对尽职调查工作不予配合,至使尽职调查范围受限制,导致项目小组无法做出判断的,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报告扉页就此作出说明。
  第五十七条 在尽职调查报告扉页,项目小组法律调查人员应声明:已对公司的法律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有充分理由确信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小组财务会计调查人员应声明:已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尽职调查,有充分理由确信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小组行业分析师应声明:已对公司的技术含量、创新优势、主导产品行业地位、主导产品市场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了尽职调查,有充分理由确信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声明:已对公司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有充分理由确信尽职调查报告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八条 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尽职调查涵盖的期间、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程序和方法、发现的问题、评价或判断的依据等。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公司对不规范事项的整改情况。
  第五十九条 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的独立性;
  2、公司治理结构;
  3、公司的法律风险;
  4、公司的财务风险;
  5、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6、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与合规性;
  7、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及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及反担保措施;
  8、公司是否存在委托理财及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9、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第六十条 项目小组各成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主办券商公章。
  第六十一条 尽职调查报告应注明报告的日期。
  第六十二条 除诸如有关公司基本情况等介绍性内容外,尽职调查报告应避免与其他推荐材料中的有关内容重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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