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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弄虚作假取得拆迁许可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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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弄虚作假取得拆迁许可证如何处理?
    
     【案情】
原告:江女士
被告:某县房地产管理局
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
第三人房地产公司在 2001年 11月 8日向被告申请在某大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在申请时房地产公司提供房屋建设项目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许可,被告收到房地产公司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于是核发给第三人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开始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江女士就江女士所有房屋的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第三人申请被告裁决,被告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原告对裁决内容不服,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诉请:第三人房地产公司在向某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的同时,所提供的文件包括:市计委关于其进行住宅房屋建设项目批准的批复、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某市人民政府批准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从表面上看,房地产公司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供的各项文件齐备,完全符合拆迁申请人的资格,但是实质上房地产公司所取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的裁决。
被告辩称:自己作出的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房地产公司所取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公司持有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违反法律规定,其所进行的拆迁工作应立即停止,被告所作裁决对实质上不具备拆迁人资格的房地产公司不发生效力,判决撤销被告所作的裁决,并向市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
市人民政府在接到司法建议后责成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收回拆迁许可证。

【评析】
本案是由于拆迁人不具备拆迁资格但房屋拆迁管理机关错误发放拆迁许可证而引起的诉讼纠纷。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7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根据规定,房屋拆迁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建设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能作为拆迁许可的申请人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在对拆迁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对所有申请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坚持合理裁量的原则,要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允许申请人提出异议,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个申请人;坚持效率的原则,严格遵守本条规定的期限,及时审理、裁断、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给予许可的事宜及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的内容应包括规定的必备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是否一致;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拆迁政策,内容是否完善,拆迁期限的设立是否合理;拆迁计划是否可行;拆迁范围内是否有不能或不宜拆除的房屋,对不能或不宜拆除的房屋采取何种保护措施;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产籍是否明确,对不明确的是否有了妥善的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安置地点和房源是否落实,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是否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拆迁项目,不得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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