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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拔土地未经批准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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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拔土地未经批准转让无效
 
 

 

 

      划拔土地不得转让,这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应属无效。
      但是在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为有效。办理批准的人民政府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

      94\0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90\05\19 国务院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92\03\08 国家土地局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05\06\1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根据04\07\05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仅需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无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租金,且一般没有使用期限限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仅适用于以下范围: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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