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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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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添加时间:[ 2007-3-6 14:25:43 ] 浏览次数:[ 107 ]
 

 

(1999年9月16日国税函〔1999〕613号)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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