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法律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福建省基本建设物资供应总公司与山东省煤炭工业供销总公司、山东省日照港务局储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1995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福建省基本建设物资供应总公司与山东省煤炭工业供销总公司、山东省日照港务局储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
 
 

 

 

法函[1995]8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函(1994)51号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闽经管字第8号请示均收悉。经研究,通知如下:

  山东省日照港务局储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以下称储运公司)诉山东省煤炭工业供销总公司(以下称煤炭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与福建省基本建设物资供应总公司(以下称基建公司)诉煤炭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是基于两个购销合同而产生的,应分别审理。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两案时,分别将基建公司、储运公司列为第三人,均属不当。根据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之规定,合同虽未实际履行,但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法院,分别对上述两案有管辖权。两地法院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即作出判决,并错列第三人,均应依审判监督程序分别对上述两案进行再审。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