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民商仲裁 >> 仲裁法律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相关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通知 2005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相关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通知
 

 

法[2005]66号

辽宁省、山东省、湖北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并登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03年1月8日在上海市正式挂牌成立并开始受理海事
仲裁案件。为了明确相关案件的管辖分工,加强海事仲裁司法监督工作,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涉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的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和申请撤销其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特此通知。

2005年5月27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