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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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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致残的或劳动者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和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和住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一般性工伤待遇外,还根据其伤残等级的不同,分别享有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以下逐级递减2个月的本人工资,至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以下逐级递减5%。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的,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等级为七级以下的,不享受伤残津贴。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一次性因工伤亡补助金。劳动者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有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外,还可领取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一次性因工伤亡补助金标准为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劳动关系的保留。劳动者伤残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为七至十级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省工伤保险规定。
  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工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
  2)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少报职工发生工伤,以及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均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职工在国外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比照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同类病种费用支付,超出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3)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职工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如到境外定居且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中止工伤保险关系;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职工待遇标准,按本人申请时享受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最低不少于10年;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标准,按本人申请时享受的标准,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一次性计发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最低不少于5年等。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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