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新闻 >> 文章正文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今年起加班费计算基数将与往年不同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今年起加班费计算基数将与往年不同

      新华网上海1月1日电(记者 高路)今年元旦是全国休假办法修改后实施的第一个节假日。就劳动者广泛关注的节日加班费问题,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今年起加班费计算基数将与往年不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家说,由于我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已进行了修改,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月制度工作天数也相应调整,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是20.83天。这一调整改变了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

    专家同时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各地落实新办法并调整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具体时间可能不尽相同,今后将会陆续实施。目前,包括上海、山东在内一些地方还没有发布新的工资支付办法或文件,因此仍暂以20.92天操作。

    根据调整后的计算基数,劳动者在今年元旦加班,当天加班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2000元为例,则加班费基数为月工资的70%即1400元,除以20.83后,再乘以300%即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约为201.6元。

    此外,劳动保障部门还发出提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和在公休日加班的“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发放,“补休”还是“补钱”也不得随意。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