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社会保险住房基金常识 >> 社会保险 >> 文章正文
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
     1.参保缴费
    外来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一样,用人单位都应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出面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由统筹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目前为850元,缴费比例为13%,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企业负担,个人不用缴费。(注: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见其他规定,此略。)
     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
    2.个人账户保留、转移和退还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同一统筹区域内变动用人单位的,由新用人单位持参保人员身份证、《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续接手续,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不同统筹区域之间变动用人单位的,由本人凭身份证、《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转移。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暂时离开宁波去其它城市工作,以后仍会回到宁波,可以申请将在宁波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保留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后回宁波工作,继续缴费时,可以将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加计算。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离开宁波去其它城市工作,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在宁波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继续工作的其它城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可累加计算。转移时需要提供《养老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书》和对方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联系函,联系函上需要注明对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离开宁波返回老家,符合规定的也可申请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时需携带《养老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书》、身份证及复印件、劳动手册(或就业证)以及以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卡;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还需要提供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3.待遇享受
参加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待遇享受分为两种形式,即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或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
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参加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并且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的最后5年在本市工作并连续参保缴费的,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经核准后,可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地通过银行发放或邮局寄发。
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在本市累计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离开本市行政区域,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具备转移条件,本人不愿意保留个人账户的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失业保险
    1.参保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并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
    用人单位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外来务工人员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待遇享受
 
外来务工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确定。
    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送达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外来务工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2倍给予赔偿。
    (三)医疗保险
    1.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须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大病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所在用人单位缴费,外来务工人员本人不用缴费。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最高不超过3%。其中市区统筹区域缴费比例为2.5%,另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医保参保手续的,应补缴应缴纳月份的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后,其外来务工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和待遇按甬政发〔2006〕24号及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市区统筹区域内未按规定办理参保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期间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参照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
    2.医保待遇
    市区统筹区域从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的第三个月起),参保职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单位中(终)止医保关系时,医保待遇享受到次月月末止。例如1月份办理参保手续,从3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11月份办理中(终)止参保手续,待遇享受延续到12月31日。
    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年限,不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市区统筹区域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含急诊留观、家庭病床,下同)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含门诊和住院治疗)待遇,其标准与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一致。
市区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市区统筹范围内大病医保住院待遇表:
人员
分类
住院医疗(年度内分为五段支付)
起付线以下
起付线至3.5万元
3.5—7万元
7万元—15万元
15万元以上
在职
职工
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三级医院1200元; 二级医院1000元;一级医院 800元
个人承担2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承担1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承担10%,其余由重大疾病救助金支付
按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办理

市区统筹范围内参保职工可凭本人《医疗保险证历本》自行选择市区统筹范围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职工的工伤、生育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另外,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医疗费;未按规定就医的医疗费;因违法或犯罪、故意自伤或自残、自杀、斗殴、酗酒、吸毒所发生的医疗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等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职工将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历本》供他人就医、记帐的;冒用他人医疗保险凭证就医、记帐的;符合出院条件,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书后,拒绝出院的;弄虚作假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证历本》遗失未及时挂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以及采取欺骗、虚构事实、伪造证明(单据)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医保经办机构将追回损失,同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暂停其医保待遇,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伤保险
    1.参保规定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已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外来务工人员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2.待遇享受规定
    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与城镇居民职工享有同样的工伤待遇
    外来务工人员在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外来务工人员因工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除此之外,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外来务工人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经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还可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1-4级伤残外来务工人员也可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外来务工人员,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经劳动能力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外来务工人员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还可按月享受或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没有参保,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或非法用工单位使用外来务工人员致残的,由单位支付治疗期间的费用(含护理、食宿费用等),医疗终结经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
     3.手续办理
    ⑴申请工伤认定手续
    外来务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外来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⑵劳动能力鉴定
    发生工伤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工伤治愈时,用人单位、工伤外来务工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应当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工伤认定结论、疾病诊断证明书、检验结果(报告)、诊疗病历等原始资料。
    (五)生育保险
    1. 参保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已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及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生育保险费。外来务工人员个人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2. 待遇享受规定:外来务工人员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外来务工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且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2)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包括: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一胎或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第二胎的;按政策生育第一、二胎但怀孕后流产(引产)的。(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外来务工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项目: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凡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参加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