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社会保险住房基金常识 >> 生育保险 >> 文章正文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连续满6个月。
职工在我市同一统筹地区范围内变换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的,变换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期限可连续计算。
职工在我省范围内(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变换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转入我市的统筹地区参保缴费的,凭其原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变换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期限可连续计算。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范围包括:
①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一胎子女的;
②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件并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③符合①、②项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引产)的;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