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律 >> 水运交规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
   
   
    (法〔199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北海海事法院的批复》精神,现就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洲岛、斜阳岛,属北海海事法院管辖,不服北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北海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办理。
   
   
     三、北海海事法院人、财、物的管理工作,按照中编办发〔1999〕5号《关于理顺大连等6个海事法院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北海海事法院于1999年7月1日开始正式对外办公,受理案件。
      1999年7月1日以后,广州海事法院不再受理上述管辖范围内的海事、海案商件。在此之前已受理的案件不再移送,其上诉案件仍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1999年7月19日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