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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关于暂扣车辆到期后是否需要通知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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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关于暂扣车辆到期后是否需要通知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的请示》的批复
 
公安部对《关于暂扣车辆到期后是否需要通知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的请示》的批复
 
(公交管〔1998〕231号)河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暂扣车辆到期后是否需要通知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的请示》(豫公(通)字〔1998〕2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暂扣事故车辆时,交予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暂扣凭证》注有详细的暂扣期限,实际上已告知了当事人领取暂扣车辆的时间。因此,暂扣的交通事故车辆到期后,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部门无须再行通知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但从便民服务考虑,对因各种原因到期未提走被暂扣车辆的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公安交管部门可以适当方式予以提醒。

                           1998年9月5日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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