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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 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 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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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 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 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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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法释[2001]22号
发布日期:2001-7-3
执行日期:2001-7-3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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