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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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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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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文    号:[2002]高检研发第14号
发布日期:2002-9-18
执行日期:2002-9-18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盗窃骨灰行为可否比照盗窃尸体罪定性问题的请示》(吉检发请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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