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罪名祥解及法规 >>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2节走私罪 >> 第2节相关法律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00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0-10-16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释字[2000]3号
发布日期:2000-10-16
执行日期:2000-10-16
 

  为依法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根据海关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经海关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货物属于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