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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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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200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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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发布日期:2003-4-16
执行日期:2003-4-16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请示》(赣检发研字[20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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