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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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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2日起施行。

                           二000年五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
            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1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376号《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除具有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身份的以外,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年05月08日 实施日期:2000年05月08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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