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 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 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五条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 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比照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动植物检疫的管理秩序,同时也危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引起重大的动植物疫情。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本罪与违反国境 卫生检疫规定罪的主要区别:接受检疫的对象不同,本罪是动植物和 动植物制品,后者则是动植物以外的其他物品和人;客观要件不同,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才构成犯罪,后者表现为结果犯和危险犯两种形态。
三、本罪原是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而设立的罪名。原是比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处罚。新刑法 单独规定了罪名和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