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罪名祥解及法规 >>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4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 第4节罪名祥解 >> 文章正文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324.2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释义]

本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说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捣毁、拆除、焚烧、挖掘、污损等损毁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有造成严重结果等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观方  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分解出来。本罪增加规定了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