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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罪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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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罪

 

[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相关刑事规章]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号)

一、立案标准
    (六)偷越国(边)境案
     1、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

(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热潮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逃避刑罚偷越国(边)境的;

(2)以走私/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说明]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不在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或者采用欺骗的手段蒙混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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