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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入境证件罪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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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释义]

本罪是指向他人非法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   [相关刑事规章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公通字[2000]30号)  

一、立案标准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1、 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 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出售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给违法犯罪分子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 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出售出入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说明]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 为具有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出售的护照,既包括真 护照,也包括伪造、变造的护照。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一般具有牟取暴利的目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本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 (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之罪。原《补充规定》规定为 倒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新刑法修改为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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