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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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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

 

[释义]

本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明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是新刑法增加的罪名。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九条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来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 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 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4926 法复〔1994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确定罪名、适用法律条文以及审理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 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对于这种案件,可以由该法庭合议庭直接审理、判决。如果原审判组织是独任审判的,则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审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应移送公安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 明]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的作为行为。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法庭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进行聚众哄闹、冲击、殴打法官、法警、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行为。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殴打诉讼参与人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为一千元以下,这是一种强制措 施而不是罚金刑。故本罪罚金的标准,有待司法解释。            

三、法律依据中的司法解释,除罪名、适用法律条文与新《刑法》不 符而不再适用外,关于该类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规定似仍可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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