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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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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释义】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故意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

 1、《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说明

一、本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明的行为。

二、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的不构成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从而侵害正常的司法活动。客观上表现为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三、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是犯罪者本人不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是帮助当事人的其他人;与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区别,是不限于诉讼代理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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