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罪名祥解及法规 >>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4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第4节罪名详解 >> 文章正文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74<待完善>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已修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