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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68<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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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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