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罪名祥解及法规 >>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危害国家安全罪<罪名详解> >> 文章正文
武装叛乱、暴乱罪104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释义]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行为人以敌视和破坏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用武装的手段组织、策划、实施投敌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一、《刑法》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刑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人员等犯本罪,从重处罚。  

[说明]

一、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行为人以敌视和破坏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用武装的手段组织、策划、实施投敌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特别是策划、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暴乱的行为。这里的“策划”、“胁迫”、“勾引”、“收买”就是策反活动,主要通过以名利、地位、金钱、女色或者其他手段进行引诱、要挟,从而加以控制、指使。

二、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的主体。本罪主体分层次为组织、策划者即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着重惩处首要分子。在司法实务中应对这三类犯罪主体注意区别,分别量刑。

三、本罪是行为犯,不强调是否达到目的、产生结果。只要有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四、本罪第二款的“从重情节”,策动对象是特定的。即只有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警察、民兵进行叛乱、暴乱的,才可以从重处罚。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