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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损,法律责任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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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损,法律责任谁负?

  对于高空抛物致损甚至致为死命的事件,在城市小区中已屡见不鲜。空中一个优美的抛物线,却成为人们永挥之不去的痛。当人们谴责抛物者道德的同时,不应忽略该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建筑物和周边环境、小区秩序的管理者,对高空抛物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对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能赶到什么作用?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原则上并不涉及构成犯罪和侦察刑事责任的问题,但是,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便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道德,从刑法总则的规定看,《刑法》第二章第一节就是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一般地说,我们应当从现行《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概念的规定和刑法理论的通说出发,认识犯罪具有的三个基本特征,即严重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作废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原则上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依法消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以及其抛物的主观恶意程度,即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心理上既有故意的,也有过失的,所相应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高空抛物致损的民事责任

  1. 一般情况下,即指加害人为一人,且已确定的情况下,加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加害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个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我国民事法律、法规虽未有建筑物上抛物行为的明确规定,但就民事责任而言,抛物和坠物行为无本质区别。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在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即只要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便推定其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2. 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3. 在加害人无法确认情况下,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和民法理论界就产生了不同处理方法及分歧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采取部分业主集体归责,分担损失的自理方法,如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烟灰缸”案;而有的法院则反对集体的自理方法,如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菜板”案中,法院以原告起诉中无确定具体加害人,即缺乏明确的被告为由驳回起诉。

  三、在高空抛物事件中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问题

  根据目前的立法,笔者认为可分两方面考虑:

  1. 物业管理公司对高空抛物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

  ( 1 )高空抛物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应由行为为承担,这是一项基本法理。所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理依据。

  ( 2 )在现行立法中找不到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文,即没有法律依据。

  ( 3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限,对高空抛物无法预见、难以制止。物业管理公司在性质上是受托对小区物业实施管理,是小区规章制度(业主公约)的执行者,而不是制定者,它的权力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和业主的授权。现行立法中汉有授权物业管理公司采取什么措施制止高空抛物行为,所以物业管理公司无此权利能力。同时,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地域范围是红线以内业主门户以外,他们无权入室巡视行权,即使授权入室行权也难以发现和制止高空抛物行为,所以物业管理公司无此行为能力。

  2. 物业管理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应承担一定补偿责任。理由是:物业管理公司有管理小区公共秩序的责任或维护区域内秩序的责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高空抛物是破坏小区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以设法防止高穿抛物应是物业管理公司职责之一。在目前的立法和现实条件下,物业管理公司的警示工作是必须的,如物业管理公司未尽此职责,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如已尽此责任,则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相关案例: 2005 5 28 日,高女士带女儿在一楼被从天而降的一颗李子砸成轻微伤。起初管理处表示愿意赔偿高女士,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没有达成一致,高女士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后来,法庭判决高女士败诉。在高空抛物案件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是抛物者,而非管理处。发生高空抛物事件时,物业管理单位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但并不承担“破案”的职责。

  四、其他地区治理高空抛物做法之借鉴

  香港:法律不留空白,处罚相当严格

  在香港,高空抛物主要依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该法 4B 条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允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允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港币 10000 及监禁 6 个月。如在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进行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过程中,有人自该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该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该地盘的主要承建商以及进行有关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承建商,即属犯罪,可处罚款港币 50000 及监禁 1 年。”

  另外,香港房屋署将高空抛物行为分为两类:一是对公众卫生造成损害的物件(如纸巾、卫生巾、水、垃圾及熟食等),另一种是可能引致他们死亡或受伤的物件(如木板、玻璃樽、菜刀等)。对于这两类行为分别有详细的处罚办法。

  上海:电子探头监控,高空抛物绝迹

  上海市海丽花园 3 33 层的高楼,投资安装了 47 只可视探头,从各个角度监控高空抛物现象,每天 24 小时工作。一旦有移动的物体,电脑就会自动将画面摄录下来,并显示出具体的时间、等信息。自 2005 年年初安装以来,高空抛物未再发生过。安装这些探头的费用全部来自小区的停车收费、广告收入等。

  五、建议和措施

  高空抛物涉及道德、法律和管理的问题,事后处理对受害人来说仅仅是一个经济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安慰。但对于伤者以及家人来说,创伤是无法用金钱来抚平的。我们应着重解决预防问题。道德教育固然重要,但相对来说见效慢,技术手段的应用比较现实。

  1. 建设物设计方面,高楼最好远离人行道

深圳大学建工学院高层建筑专 家艾 老师接受记者是采访时说,设计高层建筑之初,设计师可以从一些细节上着手,尽量避免“高空抛物”带来的伤害。首先,可以将高层建筑的阳台栏杆筑高,把窗户的开启玻璃适当提高,让住户不容易抛弃物品下楼。设计师可以在低层设置雨蓬,缓冲高空抛物的冲击力。艾 老师建议,最好在高层建筑范围内设置绿化带,禁止行人通行;或是让人行道尽量远离高层建筑,避免高空抛物危及人身安全。

  2. 加强立法

  如上文所述,在司法实践中判决整幢楼的业主都连带赔偿的做法,笔者认为这只是一个妥协的权衡之计,这样的判决违背基本的民法理论,让绝大部分无辜者“连坐”赔偿,而真正的侵权人却得不到法律的严惩,这不但不能以理服人,而且存在执行难的问题。重庆的“烟灰缸案”判决后,业主集体拒赔。这种判决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相反会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矛盾,不利于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这一问题的真正解决。

  我们可以对受害者表示出最大的同情,我们可以对受害者进行社会捐助,但却不能以同情代替法律,法律的权威不容动摇。所以我们呼吁尽快加强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3. 借助高科技手段,留下高空抛物的有力物证

  由政府相关部门和楼房业主,包括发展商共同出资,在高层建筑安装探头来监控高空抛物行为,以威慑和实际监控高空抛物行为,方便于损害发生后的调查取证。

  已经存在的高层建筑如确存在高空物品的安全问题,可以进行相关的改造。对于新建高层建筑,不妨将高空抛物安全作为一项审批指标,不达标的,不予审批项目。发展商若把生命当儿戏,还何谈发展经济,何谈和谐社会!

  4.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大宣传力度

  高空抛物是物业管理的老大难问题,需要不断地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力度,从根本上提高广大居民的整体素质,才能解决问题。对待用户的此类投诉,管理处要站在用户的立场上,切实可行地为用户解决问题,并及时地进行回访,关注解决效果。

 

文章来源:《住宅与房地产·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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