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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共赔一起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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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共赔一起交通肇事案

三方共赔一起交通肇事案

辽宁法制报  顾辉 夏芳 任飞
  案情

  2004年9月13日7时许,出租车司机李晓驾驶着车将过马路的行人穆老汉撞倒,李晓当即将穆老汉送至医院救治。公安局交巡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李晓在该起事故中驾驶机动车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没有避让,应负主要责任;穆老汉横过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负次要责任。穆老汉经过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由于在经济赔偿问题没有与肇事方达成协议,穆老汉的老伴及其子女以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司机李晓及其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三家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穆老汉治疗期间的一系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审理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对保险公司有直接请求权及出租汽车公司作为该车的所有权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辩称,保险合同是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即使赔偿也是针对出租汽车公司,与原告无关。

  被告出租汽车公司则认为,双方在承包合同书中明确规定,经营生产中的一切费用,由该承包人自行负担。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在我国尚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体办法之前,虽然保险公司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形式上是商业保险,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强制保险,但在实践中,车辆管理部门及国务院均将之作为强制保险推行,如不投保该险,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不给办理相关手续,因此,被告锦州市某出租汽车公司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投保的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应定性为强制保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虽然保险合同没有约定保险公司可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赋予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因而保险公司应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原告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保险金。由于原告的经济损失超过责任限额,因此,其应按责任限额×(1-绝对免赔率20%)计算赔款数额。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肇事者李晓按责任比例承担。

  对于被告出租汽车公司,法院认为,判断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从其对该车的运行在事实上是否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加以判断。本案被告出租汽车公司对该车有投保、缴税、检查车辆、防止事故发生等指挥监督的义务,且有权选择是否承包给被告李晓,并每月收取承包费用,可见,该公司对此车有支配管理权和享有运行利益。因此,根据报偿责任原则,出租汽车公司应对被告李晓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李晓之间的约定,只对二被告具有约束力,不具有对外效力,因此,出租汽车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4万元;被告李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3万元并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被告出租汽车公司对被告李晓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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