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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被保险人的防灾救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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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被保险人的防灾救损义务
     
 
某省交通厅决定对国道314线雨季易受雨水破坏的路段进行改建。该省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与某路桥建设总公司作为投保人就该工程第二合同段和人保某分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夜间,该第二合同段K275+960~K276+060右侧山体发生自然滑塌,将停放在路基范围内的一台挖掘机和一台自卸车掩埋,塌落山体均须清运到路基范围外。
 
  经分析有关地质资料后认定事故原因为:出险处为凝灰岩边坡,正常情况下不应出现塌方。导致本次滑坡的主要原因是在复杂的地质条件下,工程修建引起边坡岩层整体滑塌。就在对于本次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进行当中,15日后,该处发生第二次滑塌。
 
  由于第一次事故发生后在进行现场查勘时,发现除已坍塌的岩体外,尚有松动的岩体可能继续坍塌。保险公司对于第二次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产生了分歧。
 
  有意见认为: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条款七(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和(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的规定,在发现已经松动的岩体有可能继续坍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没有及时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属于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故保险人对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查后笔者了解到以下情况: ⑴凭借被保险人自己的技术水平,无法选择合理的方案对坍塌后的松动的坚石边坡进行处理,需要邀请设计单位进行重新勘测和设计,提供科学可行的方案后才可实施,而两次事故相距时间较近,在新设计方案出来之前,边坡已经再次坍塌;⑵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路基旁的山体体积巨大,采取加固等防范措施费用可能超出本次事故损失,在工程上明显不经济。
  
  笔者以为,本案件中,被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已经委托了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于松动坚石边坡如何采取防护措施提出方案,不过由于工程设计的复杂性及一套完整的程序需要,方案没有出台使得防护措施没有及时采取,但作为被保险人来讲,已经尽了自己的义务;另外,从经济上考量,即使从技术角度讲对于松动的边坡采取防护措施切实可行,但由此支出的费用远远大于让其滑塌而产生的清理费用的话,这样一来,采取防护措施已经失去了意义。因此,应当认为被保险人对于第二次事故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存在。所以本案件中,不能以被保险人没有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为由而做出拒赔。
  
  结语:在认定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自己的防灾救损义务时,应当客观的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后综合认定:(1)从主观上讲被保险人有能力或者已经获得技术支持来履行自己的防灾救损义务;(2)从客观上讲,被保险人有履行防灾救损义务的足够时间,从经济上来讲,被保险人防灾救损义务的履行是经济的。只有在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损失增加的,保险人才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本文转自:中国保险  作者单位:西安水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法律服务网评论】
 防震救灾义务——危险程度增加的防范义务是财产保险中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之外的主要义务,若投保人没有履行该义务,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投保人怎样才能算时履行了危险程度防范义务,由于险种和保险标的的差异,在个案中差别非常大。投保人不能疏忽,千万不要以为投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一定要注意履行风险防范,若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要想法降低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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