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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后能否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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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后能否续保?


据今晚报报道,沈某于2003年1月为女儿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住院费用医疗险和附加个人手术医疗险,合同期一年,两份保险的第七条同时约定相同的续保和保证续保条款。沈某于2004年1月和2005年1月两次续保。在第二次续保后,被保险人其女于当年6月30日住院,后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称其女为肺炎、粒细胞减少症。保险公司依保险条款于同年8月对其女住院费用给予理赔。2006年1月3日,两份保险期满,沈某再向保险提出续保时,保险公司认为其女健康因素不符合承保条件遂不予承保。沈某认为保险公司拒保理由不成立,故诉至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前提是保险公司审核同意,且保险公司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判断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的,无恶意拒保,因而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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