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特殊侵权赔偿常识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常识 >> 文章正文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哪些情形下的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哪些情形下的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