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特殊侵权赔偿常识 >> 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常识 >> 文章正文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赔偿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赔偿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赔偿,是指因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构成要件



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进行地下施工



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是公众经常聚集、活动和通行的地点。在这些地方施工有致人损害的潜在危险,为保护公众的安全,有必要对施工人予以特殊的要求。地下施工是指进行挖坑、掘井、埋设地下设施等会改变原来地形地貌的施工。



2、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因在公开场所等地施工危险性大,所以法律规定施工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果施工人没有这样做,就违反了其应作为的法定义务。



3、有损害事实



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4、损害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是因为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的,才能构成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施工人的作为违法造成的,不能使用此责任。



二、免责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如果施工人能证明他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并且该标志和安全措施在损害发生时仍可发挥作用,才可不承担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损害,一般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果施工人虽然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但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或者自然原因标志和安全措施被破坏,指使受害人在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欠缺的情况下遭受损害,施工人不能免责。施工人应首先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然后向第三者追偿。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