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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汽车电瓶充电时爆炸生产厂家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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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汽车电瓶充电时爆炸生产厂家应当赔偿

 

    乌鲁木齐市个体驾驶员宋某,购买了一台天津某公司生产的汽车电瓶,放在修理部充电,在充电状态下,宋某上前查看时电瓶突然爆炸,宋某脸部和眼睛被烧伤,经鉴定,为7级伤残。宋某向生产厂家索赔被拒,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称电瓶爆炸与产品质量无关,属于使用不当。但据意外发生现场的目击者证实,宋某在取电池之前并未吸烟或接触它。由于被告无法提供爆炸电池进行再次鉴定,而宋某7级伤残的事实无法更改,遂判决被告赔偿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费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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