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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架倒塌伤人 学校赔偿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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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架倒塌伤人 学校赔偿17万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张某(男 21岁)与被告北京联合大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北京联合大学赔偿原告张某医药费、误工费、陪护费、鉴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351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23日16时许,原告张某未经被告同意,进入校园内的篮球场玩,期间原告身体跃起,双手抓住篮筐,致使篮球架与篮球架底座出现锈蚀的部位断裂,篮球架倒塌,将张某砸伤。经法医学鉴定,伤残程度为七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作为篮球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及时对锈蚀的篮球架进行更换,对原告的损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擅自进入被告的篮球场,且对篮球设施使用不当,致使篮球架倒塌,将原告砸伤,对此原告亦有一定责任。故双方对原告的损失应当均摊。关于原告要求的后期治疗费,因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且未实际发生,故本案不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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