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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流动人员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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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流动人员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厅、档案局、财政厅、物价局

冀劳力[1993]54号(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七日)

各地、市劳动(劳动人事)局、档案局、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做好企业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是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强化职工档案管理,促进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职工的合理流动,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级劳动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与有关部门搞好配合,切实做好企业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企业劳动力管理机构负责,实行分级管理,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企业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范围包括:各类企业职工流动到不具备职工档案管理条件的单位的人员;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行离职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企业中失踪、逃亡、出国不归和自费出国的人员。上述人员可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委托劳动行政部门的企业劳动力管理机构保存职工档案。

四、单位或个人委托保管职工档案,企业劳动力管理机构要严格审查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确定无误的,要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保存职工档案协议书”(式样附后),明确保管期限、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存职工档案期满,双方可续订协议。

五、企业劳动力管理机构保管企业流动人员档案期间,档案保存管理业务的收费标准,按照原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物价局冀劳人干[1990]140号文件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人调发[1990]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单位或个人委托保管档案的,每人每月5元;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非国有经济企业委托保管档案的每人每月20元。

此项收费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企业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做好档案的登记、整理、安全、保密、转送和出具证明等日常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涂改、撤换、增加或销毁档案材料,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借出档案。有关单位确需查阅档案的,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档案材料。

企业流动人员在委托保管档案期间转换工作单位的,单位或个人可持有关证明,随时办理调档或变更委托单位手续。

七、企业流动人员在委托保管档案期间,凡在其它企业工作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继续向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其保管档案时间可计算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年限。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劳动部门协助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待遇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级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务市场)代管的职工档案,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移交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劳动力管理机构管理。

流动人员中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人的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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