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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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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范本


 

 

年  月  日 订立

 

甲方( 工会或员工代表 )                    乙方( 企业代表 )

员工总数 :     人                         企业性质 :

协商首席代表 :                            协商首席代表 :

姓名 :                                    姓名 :

职务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协商代表人数 :                            协商代表人数 :     

代表产生方式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 , 增强合作共事 , 促进企业发展 ,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和劳动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规、规章 , 经协商一致 , 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是公司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 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 ( 员工代表 ) 代表员工与公司签订。

第三条 甲乙双方依法就企业的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及相关事宜进行集体协商 ,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 ) 平等协商 , 协商一致。

( 二 ) 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 三 ) 遵守法律法规 , 保持和谐稳定。

第四条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 , 对企业和企业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原则性规定

 

第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应在员工上岗工作之前订立。

第六条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采用劳动部门制定的文本 , 合同未定内容 , 乙方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 , 不得低于或劣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 合同期限劳务工为一年 , 合同工一般为三年以上。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 企业应当与该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 一 ) 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 10 年,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 二 ) 深圳户籍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 25 年 , 女性连续工龄满 20 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5年。

第九条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履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 , 应当在履行期满前 30 日内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变更已生效的劳动合同 ( 如改变岗位、工种等 ), 应遵循下列程序解决 :

( 一 ) 一方向对方提出变更要求。

( 二 ) 双方协商。

( 三 ) 协商一致 , 修改劳动合同内容。

( 四 ) 协商不成发生争议的 , 任何一方可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 , 调解不成 , 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企业确需裁员时 , 应按有关规定的条件、程序、经济补偿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对劳动合同期内的员工 , 无正当理由不得作出限期自找出路的变相裁员决定 , 由此造成员工经济损失的 , 负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未满或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 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任职期满或者哺乳期满时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四条 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 , 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 , 依《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     工时、体息、休假

 

第十五条 本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 :

( 一 ) 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保证员工每周休息    日。

( 二 ) 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 , 特殊工种特殊情况的安排 :

                                                            

第十六条 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加点 , 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标准 , 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

       ( 一 ) 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 , 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 ;

       ( 二 ) 与甲方或当事员工协商 ;

       ( 三 ) 乙方不违背《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加点标准 , 甲方应当支持和参与。

第十七条 下列为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的带薪年休假以及本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 :

                                                           

第四章     工资

 

第十八条 根据市劳动局发布的工资指导文件 , 同行业工资水平 , 居民生活费用上涨的因素以及企业经济效益 , 确定本企业今年比上年度工资总水平的增 ( 减 ) 幅度。

第十九条 本企业实行       、      、      工资结构。

第二十条 本企业实行      、      、      工资计酬形式。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实行下列工资计算标准 :

       ( 一 ) 计时 :

       ( 二 ) 计件 :

第二十二条 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 严格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计发。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本集体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 , 企业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颁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每月   日以法定形式支付员工月工资 ,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第二十五条 确定发放下列标准的津贴、补贴及奖励金 :

( 一 ) 津贴 :

( 二 ) 补贴 :

( 三 ) 奖励金占工资的比例 :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六条 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 交纳社会保险费。 员工依法享受各种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 , 自愿对全体员工提供下列保险 :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法每月提取工资总额     % 作为福利基金 , 用于员工集体福利 , 工会协助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 , 逐步改善并发展员工的文娱设施、 膳食、幼托、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条 企业依照法律、 法规及规章 ,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 , 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二条 企业按规定向员工提供基本的劳动保护用品 , 按时发放基本保健食品。对在       工种和岗位的员工定期作专项体检。

第三十三条 女员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未成年工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 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 , 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五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 , 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 , 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 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六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 , 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 , 制订培训计划。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 , 提高劳动技能。

第三十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 , 需要脱产培训的员工,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脱产培训合同》 , 订明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八章  奖励、惩罚

 

第三十八条 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建立相关的奖励、 惩罚制度 , 经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九条 企业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应符合下列程序 :

( 一 ) 弄清事实 , 取得证据。

( 二 ) 企业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 三 ) 征求工会意见。

( 四 ) 慎重作出决定 , 书面通知当事人。

( 五 ) 开除处分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企业对员工作出除名处理 , 应符合下列程序 :

( 一 ) 企业负责人提出 ;

( 二 ) 书面通知 ( 或公告 ) 员工本人 ;

( 三 ) 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 , 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 , 双方应严格遵守 , 认真履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 , 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 , 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 有关劳动条件、标准作出新规定的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 , 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参加集体协商签订本合同的员工方代表 , 若与企业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自其担任代表之日起--年以内非因法定事由或本人严重过失 , 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及 --年而履行期满的 , 企业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履行本合同引起争议 , 任何一方可通知对方协商解决 , 被通知方应在 5 日内作出反应。协商达成结果的 , 双方应签协议作为履行有关条款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履行本合同引起争议经双方协商不成的 , 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 , 依规定执行 ; 无规定的 , 双方应进行协商 , 签订补充条款 , 并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 , 双方应举行协商 , 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 自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 15 日内审核登记机构未提出异议的 , 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 一份由劳动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 签字盖章 )                           (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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