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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国养老保险法律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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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国养老保险法律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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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孔行  来源:  阅读: 1132
 

2006年养老保险的新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2006年的养老保险有了新的调整:

 

第一、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二、改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改革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系统=个人账户(单位缴费3%+个人缴费8%)+社会统筹基金账户

  改革后: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系统=个人账户(个人缴费8%)+社会统筹基金账户(包括单位缴费3%)

 

第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第四、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发展企业年金制度。为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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