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伤事故职业病 >> 工伤职业病赔偿指南 >> 工伤赔偿指导 >> 文章正文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待遇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待遇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1462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四、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