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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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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1、 市仲裁委员会处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 外国、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穗机构与其聘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 外国、港、澳、台人士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 市属用人单位与招用的非本市户口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 市属用人单位因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各区仲裁委员会处理本行政辖区内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工商登

记地的行政区或县级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本市城区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作地不

在同一行政区内的,由用人单位所在行政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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