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网讯(作者 叶贵方 编辑 李国清)去年3月25日,湖北省郧西人庹某将其一栋楼房以单包工的形式,发包给无建房资质的刘某施工建设。 协议达成后,刘某即组织人员施工。去年6月25日,许某经人介绍到该建房工地当小工。6月27日中午,许某及其他施工人员在庹某家就餐饮酒。当日下午5时左右,许某在为楼梯间顶部固定水泥瓦时,不慎摔下跌伤。
出院后,许某伤情被鉴定为左侧肢体偏瘫。随后,许某将刘某、庹某告上法庭。
郧西法院审理认为庹某将房屋的建筑业务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刘某承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刘某与许某系劳动雇佣关系,按照我国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雇主无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人,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本人酒后从事高空作业,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自负一定的法律责任。遂作出判决:原告许某治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9994.70元。由被告刘某赔偿55%,扣除其已垫付26559.90元,还应赔偿11937.19元;由被告庹某赔偿40%;由原告许某自行负担5%。被告刘某与被告庹某对原告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二被告均未上诉。今日,被告刘某已履行了赔偿义务。
编辑:李国清
文章出处:郧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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