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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擅自切除患者脾胃肠 未履行告知义务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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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擅自切除患者脾胃肠 未履行告知义务被判赔偿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艾红霞通讯员程和祥、朱华纯)医院按手术常规切除了患者粘在一块的肠、脾、残胃,术后,患者以院方“先斩后奏”,侵害自己知情权为由告上法院,向医院索赔112万元。昨日,江岸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医院向患者支付侵权赔偿。 林进(化名)今年46岁。2003年5月,经江岸某医院诊断,林进肠胃部分表现出严重炎症,因以前做过胃切除术,他于7月底住院后,医院决定对林进行剖腹探查,并在术中进行切片检查,得出结果后再决定手术方式。

   

 

  院方与林进及其妻签订了切片检查患者知情书等各文件,手术当日,医生将林进腹腔打开,发现其部分肠、脾和残胃粘在了一块,诊断为胃癌术后复发,横结肠转移癌并梗阻,医院未做切片检查,也未通知家属,即将林的脾、残胃和部分肠切除。而术后检查,林进并没有胃癌复发,林即以院方侵犯自己知情权为由,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112万。

  院方在庭审时辩称,患者腹内多处粘连,从病情而言,即使没有癌症也应行切除术,医院手术方式也是符合常规的。

  去年9月,医学会对此作出的医疗鉴定认为,院方采取的手术方式符合医疗常规,同时确认院方术前与患者沟通不够,术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去年11月,林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后期治疗费为每日7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进的病情可以进行切除术,院方的手术也是出于对林进病情治疗的善意考虑,但未履行告知义务即进行手术,是对林进选择权的擅自处理,构成侵权行为,根据其过错大小,应承担50%的责任。判决医院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款近16万元,并每月向原告支付后期治疗费1.1万余元,直至其病情恢复或其死亡时止。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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