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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错切左肾 受害人奔波七年终获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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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错切左肾 受害人奔波七年终获赔偿金
 
 

 

 

  2000年记者曾经采访过李瑜(化名)老汉一家。当时他的爱人王女士流着泪告诉记者,老伴的好肾被医院切掉了,就是倾家荡产也要讨个说法。今年3月的一天,王女士给记者打来电话说,从1998年到现在,7年过去了,他们一直为此事在奔波,尽管不久前,李老汉终于拿到了久违的赔偿金。但是,他们不服判决,仍在上诉。


  良性误诊恶性左肾被切 1998年7月3日,60岁的李瑜老人在沈阳中国人民解放军二O二医院(以下简称“二O二医院”)常规体检时,发现左肾有一肿物。8月19日,李老汉来到该院泌尿科,经检查诊断为:左肾肿瘤,肾癌不排除。

   

 

  同年8月27日,二O二医院对李老汉左肾进行探查。由于当时该院冰冻切片机发生故障,切除的肿物部分组织被送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医大二院”),做冰冻切片病理检查,诊断为:左肾恶性肿瘤。根据该结果,二O二医院对李老汉进行了左肾输尿管切除手术。


  同年8月31日,来自二O二医院的一份石蜡病理切片报告却显示:“血管脂肪平滑肌瘤”。


  这个结果打破了李老汉一家平静的生活。“血管脂肪平滑肌瘤”是良性肿瘤,而医大二院的检查结果为恶性肿瘤。到底是恶性,还是良性?1999年,李老汉带着二O二医院的两组病理切片,先后到北京肿瘤医院、北京协和医院、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医科大学泌尿研究所,经专家会诊,均诊断为“良性”。


  李老汉的家人告诉记者,由于患者左肾是被当作癌症切除的,所以二O二医院当时不仅切除了李老汉的左肾、左侧输尿管,而且切除了左肾周围的全部脂肪组织,结果导致病人腹腔多个脏器移位,形成巨大腹壁疝,双下肢水肿,部分免疫功能丧失,老人生不如死。


  李老汉认为,将良性肿瘤误诊为肾癌,二O二医院将患者左肾、左侧输尿管摘除,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


  但是,二O二医院辩称,该院的医疗行为合法,不存在给患者李老汉造成损害。术前他们征求了患者家属的意见,而且有手术协议书签字,不是医疗事故。


  医疗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为了有一个明确的说法,2000年5月18日,李老汉将二O二医院推上被告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与此同时,他申请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事故鉴定。


  但鉴定结果让这一家人大失所望。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此事在医疗上虽有一些认识上的错误,但从客观效果分析,医疗措施正确,不构成医疗事故。”


  2000年9月,李老汉申请追加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为第二被告。但是,对方辩称,是二O二医院主动给他们的离休王教授打电话,要求做病理检查。王教授私自接受他人委托,做病理检查是其个人行为,与该院无关。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1年9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根据医疗事故委员会鉴定结论,被告二O二医院对患者实施的医疗措施正确,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李老汉的伤残等级(5级)与左肾、左侧输尿管摘除,没有因果关系,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追加医大二院参与诉讼,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宜合并审理。因此,驳回李老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10元及鉴定费300元,由李老汉承担。


  这个结果,让李老汉一家陷入了无边的痛苦之中。


  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01年10月8日,李老汉不服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他认为,原审判决中陈述事实不清,存在严重逻辑问题。


  2002年3月2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二O二医院给李老汉做手术的根据,是医大二院的病理结论;医大二院所做病理结论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二O二医院的诊治,所以对医大二院的病理结论等有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李老汉追加医大二院为被告,而原审法院漏列当事人,违反诉讼程序。因此,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李老汉似乎看到了一线希望。为了讨回公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几年来,李老汉一家人自学了大量的法 律知识,查阅了大量的资料。


  李老汉表示,对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要求对二O二医院、医大二院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


  经过层层报请,2004年5月14日,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了一份医疗事故鉴定书。该鉴定书分析意见为:“医大二院将一肾血管脂肪平滑肌瘤误诊为腺癌,导致二O二医院切除患者左肾的过度治疗,与患者的人身损害有因果关系。……该院违反了1982年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中有关规定。但施行左肾切除术无过失。”


  该鉴定结论还指出:“本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其中,以医大二院为主,二O二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66岁的李瑜老人哭了。为这份迟到的鉴定结论,也为自己这些年打官司所付出的艰辛。


  2004年10月,一审曾经判令李老汉败诉的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新做出判决,认定医大二院、二O二医院两被告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令两家医院赔偿李老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但对这个判决结果,李老汉一家人并不满意。据悉,目前李老汉仍在上诉中。 (中国质量报 杨薇 )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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