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疗纠纷案例 >> 妇产科纠纷 >> 文章正文
16年前手术致残 今终获赔95万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16年前手术致残 今终获赔95万
 
 

 

 

    新华社广州4月23日专电 因16年前的一场医疗事故致残的佛山南海区陈女士,在当地法院的审理下终于获得了赔偿。南海法院近日一审判处南海盐步镇某医院须向陈女士赔偿956546元。 法院查明,1989年7月1日陈女士在盐步镇某医院妇产科分娩,因难产进行剖腹手术生下一女婴,但手术中由于医生工作的失误,把回肠缝于左侧韧带与子宫交界处,造成陈女士机械性肠梗阻,导致神经系统受损,智力下降。术后,陈女士开始四肢肌肉萎缩,逐渐无法站立,生活不能自理。

   

 

    1989年10月,南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将此事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陈女士被定为二级伤残。随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院方只是每月补助陈女士生活费320元,到2003年12月后又增加到520元。

    院方的这些补助,对于已经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的陈女士来说是杯水车薪,在多次要求医院一次性赔偿遭到拒绝后,陈女士在南海法律援助处的帮助下,将医院告上法院。

    庭审中,医院提出事情已经过了16年,过了诉讼时效,陈女士已经失去打官司的资格,但法院最终否定了医院的辩解。

    法院认为:医院一直都在对陈女士进行补助,因此诉讼时效并没有过,据此,判决医院赔偿陈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956546元,扣除已支付的生活补助费,还应支付898106元。(李朝涛、邓治军)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