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疗纠纷案例 >> 误诊误治 >> 文章正文
眼部受伤去医院治疗,治疗中成了植物人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眼部受伤去医院治疗,治疗中成了植物人
 
 

   

    胡眉岩罗宝珊本报记者陈宇两年前,因眼部不适到金堂县某医院治疗后,39岁的蒋女士竟成了植物人。蒋的家人因此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78万余元。近日,金堂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医院赔偿蒋某各种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10万元。

  入院治疗竟成植物人2004年9月,在某美容院洗完脸后,金堂县赵镇的蒋女士双眼红肿,泪流不止。随后到金堂县某医院五官科检查后,医生诊断为双眼化学烧伤。蒋入住该医院后,医生用氧氟沙星葡萄糖注射液进行静脉滴注抗感染治疗,随后,蒋出现心慌、气短、四肢抽搐等症状,考虑到可能是药物过敏,医生立即停止了输液。两分钟后,蒋心跳停止,医生全力抢救,蒋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却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

  三天后,蒋转至华西医院,医生诊断为过敏性休克、心肺复苏后急性缺氧性脑病。目前,蒋已经成为植物人。

  一怒之下,蒋女士的家人将该医院送上了被告席。2005年8月29日,金堂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医院过错还是医疗意外庭审中,蒋女士家人认为,在医治病人的过程中,医院不遵守医疗规范,医生在医治过程中也有严重过错。为蒋女士治疗的医生张军只取得了中医医师资格,其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均系中医,但其执业科室却是五官科,系西医科室。按《执业医师法》第21条、23条的规定,医院及张军的行为属于跨类别超范围行医。故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178万余元。

   医院则辩称,蒋女士注射氧氟沙星后发生过敏性休克乃“医疗意外”,事发后,医院竭尽全力对蒋进行抢救,蒋的过敏反应与其自身体质有关,非医生所能预见和防范。因此,过敏反应与医院的医疗并无必然因果。氧氟沙星《药品说明书》中并无可能发生休克的提醒,更没要求临床用药前要先做皮试。医生对蒋作出的诊断正确,医疗用药以及临床用药均符合相关医疗规范,因此,医院并无过错。

  此外,医院还认为,张军于2003年12月30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其执业范围符合《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且法律并不禁止执业中医师开西药处方,因此原告所谓“非法行医”不能成立。

  因此,医院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医院担主要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蒋发生昏迷后,医院在实施抢救的过程中,第一次使用电除颤100J,远低于正常的200J,第二次,临床医嘱需再次使用电除颤200J,但医生并未执行,从而丧失了最佳抢救时机。20分钟后,才使用电除颤200J,但为时已晚。第一次除颤与第二次之间的间隔时间稍长,这从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患者身体被损坏的速度。该过错与蒋后来成植物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蒋的损害主要是过敏性休克所致,过敏反应的发生又与自身体质有关。医院应该对蒋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蒋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对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因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致其一级残废,在今后的时间里,均在病床上度过,无法与亲人沟通交流,对蒋及其家人造成极大精神痛苦,原告请求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合情合理,应予支持。

  为此,法院判决如下:医院方赔偿蒋女士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10万元。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