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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号去世“矛盾病历”让医院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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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号去世“矛盾病历”让医院败诉
 
 

 

 

  对于才上高二的儿子严枫的死,严春生夫妻有太多的悲愤。用他们的话说,是医院的延误夺去了他们儿子年轻的生命。又是一场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官司。通过法院的审判,医院因为开出的“矛盾病历”最终败诉。

  医院急诊室

  深夜收治重伤病号

  2005年11月11日深夜,我市某单位医院急诊室收治了一个头部被打伤、昏迷不醒的男孩,医护人员立即对伤者进行抢救,并迅速通知了他的家人。

  受伤的男孩叫严枫,是我市某校高二学生。当晚他去参加一个同学的生日宴会,发现和自己过去有积怨的同学张鸣也在场。席间,酒到酣处,张鸣摇摇晃晃坐到严枫旁边,拍着他的肩膀说:“哥们,咱们到饭店后头,我跟你谈点事情。”严枫跟张鸣走了出去。刚走进巷子,严枫的脸就挨了重重一拳,还没等其反应过来,张鸣的拳头就犹如雨点般向严枫的头、胸打了过来。

  当同学们发现严枫躺在饭店后巷时,张鸣已不知去向。同学们把受伤的严枫送到某单位医院进行抢救。

  张鸣很快落入法网,并于去年7月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了损失。

  两次手术仍昏迷不醒

  11天后才得以转院

  当时,严枫的伤情被诊断为:颅脑外伤,多处头皮挫伤、左后枕叶挫裂伤伴蛛网膜下腔出血、未见颅内血肿,合并外伤性窒息。医院对严枫实施了输液、止血、激素、脱水等对症处理。

  医院还在竭力抢救。次日凌晨4点,主治医生对严枫实施了开颅血肿清除术。术后,严枫仍处于深度昏迷状态,既没有好转迹象,也无明显恶化的迹象。医生告诉严枫的家人:“如果没有意外,严枫7天之内可以苏醒。”

  第二天,严枫的父亲严春生见儿子仍在昏迷中,便请求医院把儿子转到医疗条件更好的大医院去。院方表示,在病人病情尚未稳定的情况下转院对其很危险,没答应病人亲属的请求。又过了两天,严枫仍没有清醒。

  11月14日,医生查房观察到病人仍然处在深度昏迷状态,看了病历记录,又对严枫进行了全面检查后,诊断病人颅内第二次出血,脑水肿,确定对严枫进行了二次颅内血肿清除手术。第二次手术的效果也不理想,手术后,严枫的病情仍然没有变化,仍然沉沉的昏睡着。

  本来医生说一周就可以苏醒,可是住院11天了还不见好转,严春生再次提出转院。这次,医院同意了,严枫被转送到我市某大医院治疗。

  儿子成植物人

  父母认为是医院的错

  严枫被送到大医院的第二天,医院便发出了病危通知书。严某夫妻俩拉着医生的手,抽泣着求他们“救救我们的儿子!”

  在2005年12月和2006年1月,该医院对严枫分别实施了气管切开止血术、鼻内窥镜下鼻咽部止血术、脑积水分流术等,但严枫病情仍未见好转。

  2006年6月,该院对严枫的病情进行了诊断,除要求继续治疗外,已确认严枫为植物人生存状态。这对严春生夫妇来说,犹如晴天霹雳。

  “怎么会这样?”这个疑问一直在严春生夫妇心中挥散不去。他们认为,最初收治儿子的医院存在延误手术时机、手术操作失误等严重医疗过失行为。

  他们找到了某单位医院交涉,说:“严枫受伤入院后,我们多次明确申请转院治疗,医院迟迟不予答复,导致儿子至今昏迷不醒。”院方却认为自己对严枫的治疗行为尽到了义务,并没有过错。

  就在严春生夫妇和某医院关于医院医疗责任进行交涉的时候,今年1月,严枫在受重伤后1年多的时间里,“没有说过一句话,没睁过一次眼”,就离开了人世。

  严春生夫妇在悲愤之余,决定为死去的儿子讨个说法。去年年初,他们将某单位医院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各类经济损失45万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严春生夫妇要求医学会对某单位医院在为其子严枫病情与治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矛盾病历”

  让医院败诉

  当医学会对该案例进行鉴定时,严某夫妇突然要求终止鉴定,理由是被告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缺乏真实性、完整性,导致无法继续鉴定。

  法院经审查确定,严春生夫妇要求终止鉴定理由的情形确实存在:“被告某单位医院提供的病历、病案资料存在记录时间、手术时间、麻醉时间、术前准备时间等多处相互不一致。另外,在手术记录时间上,存在不一致的现象,还有护士代签名的事实。”

  审理中,法院和医学会请被告医院提供真实完整的病历,但被告医院在举证期间内,却提供不出原始病历的资料。

  医学会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决定终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子严枫因遭受第三人损害而受伤住院,被告某单位医院在严枫的病历书写中,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的基本要求,使病历资料的内容缺乏了客观、真实和准确性。且在医学会鉴定和法院审理过程中,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病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医疗过错责任无法排除,故被告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被告某单位医院应以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某单位医院赔偿原告严春生夫妇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采写:本报记者 陈新颖

  通讯员 刘娅琳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争议焦点是医院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是否承担严枫病情延误后果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某单位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内容不仅存在多处记录不准确,记录之间相互矛盾,而且存在医务人员代为签名的情况,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基本要求,使病历资料的内容缺乏了客观、真实和准确性。因此,以此病历资料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作出的结论,难免缺乏公正性、科学性,也是导致医学会终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原因。对此,某单位医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病历不仅是整个医疗过程的体现,且是医患交流的重要书面途径,更是医疗纠纷鉴定中的重要证据。

  一方面, 建议医疗机构要完善病历的管理;应明确病历资料的复印件是否能启动鉴定程序;封存病历资料程序的应进一步规范化;为有效保障患方的知情权,建议在日常病历的书写过程中,建立病历内容向患方告之制度,赋予患方有效了解病历的权利,有效提高病历公信力。

  另一方面,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病历资料,万一出现医疗纠纷,便于及时举证顺利维权。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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