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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病案灭失 原告申请“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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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病案灭失 原告申请“证据保全”
 
 

 

  病人的病案资料一般都是由医院保存归档,病人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昨天上午,记者从开化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县一市民为了拿到医院的原始病案,向法院申请了“证据保全”,医院方受“突然袭击”,被法院调取了病案。

  据家住开化县杨林镇的汪某称,去年8月,他因左手受伤到开化县程氏中医骨伤医院治疗,一直住院治疗到9月2日。但是出院后,汪先生的左手变成畸形。于是汪先生要求医院复印自己当时住院治疗的所有病案材料,方便自己到上级医院治疗,但是原来的这家医院以各种借口拒绝。现在,汪先生的左手经过上级医院诊治,需要重新手术治疗。他认为原来的骨伤医院在治疗中存在严重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将这家医院告上了法庭。    

  由于病案在本案中是重要证据,原告汪先生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了证据保全措施。4月13日早上,在开化法院民意庭庭长和承办法官的陪同下,原告代理人来到程氏骨伤医院,现场复印了所有病案材料,包括入院检查、手术记录、病历单、医嘱记录等等。

  原告的代理人、市中桥律师事务所的汪献忠律师说,所谓证据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另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十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吴江怀 吴丹旭)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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