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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检查单原件 医院赔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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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检查单原件 医院赔4万
 
 

 

 

法院终审判决 被告行为在客观上间接影响鉴定顺利进行 应作出经济赔偿

  患者起诉称院方违反手术治疗原则 导致自己进行多次手术 承受巨大痛苦———

  本报讯 骨折患者李先生以北京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由提起诉讼,并索赔51万余元。

  然而在医疗事故鉴定时,医院却无法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单的原件,这次鉴定遭到李先生的拒绝。

 

  记者上午获悉,虽然医学会明确答复可以进行鉴定,但市一中院终审认为,医院的行为客观上间接影响了鉴定的顺利进行,故判令医院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4万元。

  2003年5月,李先生因发生车祸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04年3月10日,李先生转入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术后不愈合、左足背皮肤缺损”等。之后,该医院为李先生实施了手术治疗。

  2005年11月,李先生将北京的这家医院告上法院,称由于该院违反手术治疗原则,导致术后他的左股骨出现畸形,而且左下肢较右下肢短约5厘米,并不得不遭受左股骨干延长手术的巨大痛苦。

  另外,李先生还认为医院对他左足背皮肤缺损的病情没有给予应有的治疗,导致出现“左足骨髓炎”,不得不遭受3次手术的痛苦。故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51万余元。

  对此,被告医院称,该院对李先生的疾病诊断明确,所实施的治疗手段完全符合治疗原则,并达到了预期的治疗目的,而李先生所述的损害后果均发生在到该院治疗之前,因此与该院无关。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在医疗事故鉴定时,李先生对医院所提供病历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海淀区医学会就此明确答复:现有病历中的问题不对内容构成实质影响,按照医院提供的电子资料和法院现有资料,可以进行鉴定。但李先生坚持认为病历资料不真实,不同意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医院无法就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提供原件,而且患者李先生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故判决医院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4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市一中院终审认为,在鉴定机构明确答复可以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李先生仍坚持己见、拒绝鉴定,导致本案真相无法通过鉴定以科学的方式加以确定,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李先生自负。

  同时,法院考虑到医院提交的病历资料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虽不足以直接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但仍在客观上间接影响了鉴定的顺利进行,故让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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